泰兴市绿地苗木专业合作社

江苏省泰州市公路管理处与泰兴市绿地苗木专业合作社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苏1283行审2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泰州市公路管理处,住所地泰州市吴洲南路。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该处路政股副股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该处路政员。
被申请执行人泰兴市绿地苗木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河失镇同心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泰州市公路管理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泰交泰兴路政罚字[2016]000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内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认为,2016年5月,泰兴市绿地苗木专业合作社擅自在S334线129K+300M左侧、S334线129K+400M左侧修建地面构筑物,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7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被执行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全部违法地面构筑物,并罚款10000元。后被执行人既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也不履行行处罚决定。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泰交泰兴路政罚字[2016]000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10000元。
申请执行人提交如下证据:1.立案审批表;2、询问笔录;3、勘验笔录及勘查平面图、现场照片;4、停工通知书;5、违法行为调查报告;6、询问笔录;7、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照片;8、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照片;9、催告履行通知书及送达回证、照片;10、附件。
经审查查明,2016年5月,泰兴市绿地苗木专业合作社擅自在S334线129K+300M左侧、S334线129K+400M左侧修建地面构筑物。2016年11月17日,申请执行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地面构筑物,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被执行人未申请复议,亦未提起诉讼,经催告后仍未自行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泰交泰兴路政罚字[2016]000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内容。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泰交泰兴路政罚字[2016]000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且无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依法应当准予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泰州市公路管理处申请执行泰交泰兴路政罚字[2016]000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内容,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刘凌
审判员李玉书
人民陪审员孙明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朱音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