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03执保781号
申请人:***,男,1949年6月7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女,1977年1月5日出生。
被申请人:德州泽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临齐街道新东方东方商业广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1MA3MF2B0XR。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德州泽利建筑工作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申请人申请作出(2020)鲁1403民初160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德州泽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执行本院的财产保全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德州泽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一超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海宁
书记员刘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