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泽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德州泽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03民初1606号之一

原告:***,男,194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毅敏,山东慨而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泽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临齐街道新东方商业广场5号楼2层216号。

法定代表人:刘清超,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1MA3MF2B0XR。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德州泽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二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现因原告***与被告**、德州泽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原告自愿申请解除对二被告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德州泽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家政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孙春晖

书记员贺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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