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03执保847号
申请人:德州圣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
法定代表人:庞静,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德州泽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德州泽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德州圣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州泽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州泽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德州泽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州泽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35953.8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州圣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德州泽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州泽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35953.8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