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万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德州万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91民初1526号之一
原告:德州万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天衢街道长河办事处李船头村北200米。
法定代表人:刘炳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永广德州德城金盾之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81年3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
原告德州万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德州万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德州万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州万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156元,由原告德州万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爱民
人民陪审员  田瑞菊
人民陪审员  牛玉红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统业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91民初1526号之一
原告:德州万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天衢街道长河办事处李船头村北200米。
法定代表人:刘炳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永广德州德城金盾之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81年3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
原告德州万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德州万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德州万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州万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156元,由原告德州万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爱民
人民陪审员  田瑞菊
人民陪审员  牛玉红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统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