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491执恢20号
申请执行人:德州万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河街道办事处李船头村XXX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解放北路XXX号X号楼X**XXXX号。
被执行人:德州好闺蜜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办事处乐普大道XXXX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德州万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德州好闺蜜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1491民初117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德州好闺蜜食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现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该案件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1491民初11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需恢复执行,应在申请撤销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鹏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