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91执612号
申请执行人:德州万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河街道办事处李船头村北200米。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1年02月0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德州好闺蜜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办事处乐普大道455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德州万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德州好闺蜜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1491民初117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德州好闺蜜食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约定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1491民初11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鹏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