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晨之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梵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晨之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82民初2838号
原告:河南梵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和尚桥镇钢材交易市场C区5排1号。
法定代表人:刘文正。
被告:河南晨之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林州市河顺镇行政路23号。
法定代表人:李浩。
原告河南梵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晨之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河南梵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对河南晨之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梵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梵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63元,由原告河南梵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杨 红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杜铭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