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311执异26号
申请人:河南晨之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河顺镇行政路23号。
法定代表人:李浩。
委托代理人:梅松,男,汉族,1988年1月6日出生,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特别授权。
申请执行人: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才高街6号。
法定代表人:马洪斌。
被执行人:李跃民,男,汉族,1981年6月6日出生,住伊川县。
被执行人:河南龙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龙门大道122号林安二手车交易市场A区二楼。
法定代表人:张**要。
被执行人:洛阳周一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城关镇长华村。
法定代表人:彭杨航。
被执行人:彭杨航,男,汉族,1993年5月27日出生,住洛阳市伊川县。
被执行人:洛阳鼎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城关镇长华村。
法定代表人:彭晓升。
被执行人:申惠格,女,汉族,1979年11月19日出生,住洛阳市伊川县。
被执行人:张**要,男,汉族,1977年9月13日出生,住洛阳市伊川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3年8月12日出生,洛阳市伊川县号。
被执行人:陶帅亮,男,汉族,1986年12月2日出生,洛阳市伊川县号。
被执行人:马柯宾,男,汉族,1985年4月26日出生,住洛阳市伊川县。
被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敬国,河南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洛阳周一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洛阳鼎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河南龙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陶帅亮、马柯宾、彭杨航、李跃民、张**要、申惠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河南晨之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河南晨之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起申请称:请求贵院将案号(2021)豫0311执575号的申请执行人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河南晨之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事实与理由: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洛阳周一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洛阳鼎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河南龙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陶帅亮、马柯宾、彭杨航、李跃民、张**要、申惠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对该案立案强制执行(案号2021豫0311执575号)。2020年12月8日,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该笔对洛阳周一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洛阳鼎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河南龙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陶帅亮、马柯宾、彭杨航、李跃民、张**要、申惠格等人债权转让给汉辰控股有限公司,并进行了公告。2020年12月23日汉辰控股有限公司将上述债权转让给申请人,并进行了公告,申请人依法享有上述判决对应得主债权及从权利。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1号)第九条“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申请贵院依法将本案申请执行人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河南晨之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由申请人河南晨之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参加执行并主张各项权利。
经审查查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诉洛阳周一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洛阳鼎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河南龙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陶帅亮、马柯宾、彭杨航、李跃民、张**要、申惠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2019)豫0311民初10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洛阳周一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贷款本金1000万元、期内利息162306.59元及罚息、复利(罚息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44%自2018年6月15日计算至实际还清为止;复利以162306.59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5日起按年利率10.4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河南龙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洛阳鼎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陶帅亮、马柯宾、彭杨航、李跃民、张**要、申惠格对被告洛阳周一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721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洛阳周一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河南龙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洛阳鼎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陶帅亮、马柯宾、彭杨航、李跃民、张**要、申惠格共同承担。
另查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与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4日签订《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协议》,约定甲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将依法拥有的对河南省地区8户借款人的不良贷款经过招投标确定乙方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不良资产的受让方,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7日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支付了不良资产收购价款48607300元。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于2019年10月11日在河南日报发布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与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因洛阳周一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河南龙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洛阳鼎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陶帅亮、马柯宾、彭杨航、李跃民、张**要、申惠格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豫0311执575号。本案所涉借款,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汉辰控股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签订《债权转让合同》,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该笔债权全部转让给汉辰控股有限公司,并于2020年12月18日在东方今报上发布《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汉辰控股有限公司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汉辰控股有限公司与河南晨之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签订《债权转让合同》,汉辰控股有限公司将该笔债权全部转让给河南晨之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并于2020年12月26日在东方今报上发布《汉辰控股有限公司与河南晨之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洛阳周一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洛阳鼎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河南龙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陶帅亮、马柯宾、彭杨航、李跃民、张**要、申惠格均对上述债权转让无异议。河南晨之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遂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本案中,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汉辰控股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汉辰控股有限公司与河南晨之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约定河南晨之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涉案债权的主体,确认由河南晨之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涉案债权进行管理,故河南晨之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申请人河南晨之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在申请执行人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洛阳周一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洛阳鼎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河南龙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陶帅亮、马柯宾、彭杨航、李跃民、张**要、申惠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范围内继受该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变更申请人河南晨之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申请执行人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洛阳周一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洛阳鼎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河南龙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陶帅亮、马柯宾、彭杨航、李跃民、张**要、申惠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赵爱国
人民陪审员 王晓燕
人民陪审员 武幼谦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卢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