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122民初5009号
原告:***,男,196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正光北街19号的房屋4-7层西、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173863271。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