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3民初7317号
原告:阴转,女,194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青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营业场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正光北街19号的房屋4-7层西、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173863271。
负责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可,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郑州市新密分公司,营业场所:新密市北环路西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191266757。
负责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金学***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阴转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郑州市新密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阴转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阴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阴转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阴转负担。
审判员 李 建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