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4民初8645号 原告:***,男,196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正光北街19号的房屋4-7西、10层。 负责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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