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4民初8645号
原告:***,男,196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正光北街19号的房屋4-7西、10层。
负责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