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登封金融培训中心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5民初2852号 原告: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登封金融培训中心(河南登封天中大酒店),住所地:登封市中岳大街东段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170518240K。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举,郑州市登封市天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正光北街19号的房屋4—7层西、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173863271。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登封金融培训中心(河南登封天中大酒店)诉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登封金融培训中心(河南登封天中大酒店)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登封金融培训中心(河南登封天中大酒店)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登封金融培训中心(河南登封天中大酒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登封金融培训中心(河南登封天中大酒店)承担。 审判员 康 玄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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