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1民初2489号
原告:***,男,195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巩义市***3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义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巩义市恒星皇家花园19号楼1403室。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正光北街19号的房屋4-7层西、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17386327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姚璆莉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