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克拉玛依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新0203民初2698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被告:克拉玛依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永红路**。

法定代表人:陈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绍明,男,1968年9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荣,新疆远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克拉玛依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作出(2019)新0203民初1474号民事判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新02民终2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本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克拉玛依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绍明、赵建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00元(暂定,具体以损失评估为准)。事实及理由:2016年3月31日,被告管理的主管线爆裂跑水将原告农业综合开发区庭院440号房屋、院墙、温室大棚、锅炉房、、地坪及夏橡种子等淹损原告及时给被告打电话救急,被告指派工作人员到现场抢修,至4月13日维修完毕。因为水淹程度严重,已造成围墙倒塌,房屋塌陷,物品损坏,现想恢复原状,需大量资金。为赔偿事宜,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被告以没有上级批文而拒付。由于被告缺失管理责任,已造成原告重大经济损失,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350,000元。

被告克拉玛依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原告主张的跑水事实与被告缺乏关联性。2016年3月31日大农业没有供应农业用地水,同年4月14日农业用地才开始放水,故该时段供水管线漏水不具有客观基础,不可能存在大量跑水。被告系国有企业,大农业所有的管线维修均有维修记录,案涉440号庭院用水主管线在2016年3月31日至4月13日期间没有任何维修记录。原告家中自来水用量巨大,不能排除系原告自来水支管线跑水。原告主张的损失缺乏有效证据,由于事发已经四年之久,不存在鉴定的客观性,原告单方陈述的房屋设施、院墙的损失高达1,350,000元,无任何事实依据;本案应当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驳回原告的全部诉求。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底4月初,原告所有并居住的克拉玛依市××区发生大面积跑水,后经抢修人员维修发现系440号闸井中管线破裂跑水造成。该跑水事故造成原告房屋、院墙、温室大棚、、地坪等被水浸泡事发后原告与被告协调解决无果,遂于2019年3月25日诉至本院,本院以(2019)新0203民初781号案件立案受理;后因原告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该案按撤诉处理。后原告再次诉至本院。

庭审中,原告提交了视频资料光盘、照片,拟证实跑水事故发生时庭院被浸泡及维修人员对案涉闸井内管线进行维修的情况。被告认为以上证据是原告单方拍摄,且显示的画面是片段性的,无法证实时间、、地点原因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原告陈述跑水事故发生后进行维修的过程称,“我起床发现房子里全是水,院子里也全是水,我就给供水公司打报修电话,打完电话就拍摄了现场。供水公司第二天来人后,才关了阀门,然后又说关不紧,还在跑水。隔了四五天后,他们维修的人才来,抽水的速度比跑水的速度快,然后水才下去,找到漏水部位开始修的,前后花了20多天才修好。维修人员有时多,有时少,他们作业时用网子把现场都围起来,不让外人进入。”被告陈述:“案涉闸井没有上锁,用户报修打报修电话,24小时有人值班,全年无休。如果主管线跑水,在闸井里关不掉(开关阀门),要到上一个控制井去关。”

庭审中,被告认可案涉闸井系在被告管辖范围内,闸井内的主管线由被告负责管理,主管线有两条线,分别是农业用水线和自来水线;闸井内的支管线属于原告资产。2013年,案涉闸井报修后更换过短节,此后再无维修记录。2019年7月,原、被告双方在原一审法官主持下对案涉闸井进行现场勘察并拍摄了视频资料。经勘察发现,案涉闸井内自来水主管线没有任何维修痕迹,农用水主管线除有一个更换的短节外,还有一个抱卡的维修,抱卡的作用就像一个楔子一样把漏水点堵住。但被告没有在该闸井安装抱卡的维修记录,说明抱卡不是被告安装的。原告认可抱卡与短节是在同一根管线上,并确认该抱卡即是2016年跑水报修后新换的,但不确定该管线是农用水还是自来水管线。

另查,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前往案涉440号庭院进行实地查看,发现原有围墙已拆除,房屋墙体出现大量裂缝、、地面下沉明显案涉闸井位于庭院西侧,距离原有院墙不足1米,闸井地面以上部分砌有高台,闸井内水管线等设施被积水覆盖。原告房内张贴的《综治须知》上记载有开发区水管站电话号码。经走访调查庭院周围邻居,姜守财证言称:“440号庭院跑水的事发生好几年了,这一片的人都知道。跑水后我经过他家院子,看见院子里、院墙根上全是水。”;白秀云证言称:“知道***家被水淹的事。我是这一块的联户长,经常出去转,看到他家墙根下的那口井跑水了,当时水跑的把房子都淹了。”;项军证言称:“认识***后,我到他房子去过,看到房子围墙都裂了,我问他怎么不修一下。他就说被水淹了,供水公司答应给他修复。我看见围墙、房子上全都是裂缝。6年前我房子的闸井主管线爆裂,也被水淹过,所以他一说,我特有体会。”古海街道第三片区管委会工作人员刘艳称:“2017年我在农管委工作,我们挨家挨户入户时,***反映他家被水淹的情况。当时我看了房子确实有地基下陷、墙体裂缝的情况,他就说是管线跑水造成的。他说他自己在跟供水公司协商。住户家中因管线爆裂跑水的情况还挺多的,因为在今年更换管线之前,原来的供水管线已经非常脆弱了。”

被告提交的《克拉玛依市农业综合开发区灌区管理章程》规定,被告负责克拉玛依市农业综合开发区灌区水利工程、供用水管理等工作。灌区水利工程实行分级管理,干支管(含支管)以上及其附属设施,由被告统一管理,并负责统一登记造册,建立灌区工程档案。支管以下及其附属设施由受益单位或个人管理。灌区工程养护维修实行分级负责制。支管以下150㎜的闸阀、水表、过滤器、压力表及井盖的管理使用权属用户所有。干支管(含支管)以上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维修由被告负责。被告提交的《资产移交书》显示,被告于2011年8月接收了克拉玛依市农业综合开发区管委会移交的大农业供水管网及配套的水利设施、饮用水供水管网设施和区域内的供水设施档案资料。

被告提交的《农业综合开发区水管网维修记录》,《大农业设施抢修工程施工文件》记载:2016年3月20日农业开发区9-12号井隔离闸DN100管线旁通腐蚀漏水,闸井内配合排水用15kw柴油发电机带¢100污水泵抽水1个台班;2016年3月29日农业开发区571号地井后自来水管线腐蚀漏水,人工开挖漏水点9.5米长,管线埋深2.5米……;2016年4月2日农业开发区291号地农用水主管线腐蚀漏水,管线腐蚀严重,无法修补……。经逐条核对,2016年4月的漏水报修记录多达25处。被告提交的《生产日报》记载,2016年4月14日西郊水库农放水0.93立方米/秒。

对于原告遭受的财产损失,原一审阶段本院已委托司法鉴定,因原告不交纳鉴定费用而导致鉴定案件被退回。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委托,对案涉庭院相关设施受损与跑水浸泡的因果关系及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案涉闸井内维修加固抱卡的管线是供水主管网还是支线进行司法鉴定。本院司法技术室向具有鉴定资质的新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测中心及新疆中远工程监测有限责任公司联系委托业务时,上述鉴定机构答复已超过了可以鉴定的时间,不予受理,故司法技术室将鉴定案件退回。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原告所有的庭院及相关设施因闸井内水管线破裂跑水,故本案案由应定为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2016年3月底是否发生了农业综合开发区庭院440号闸井大面积跑水的事实;二、若跑水事实存在,被告是否应当承担闸井跑水的损害责任;三、若被告需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损失如何认定。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为证实该事实存在,原告当庭提交了照片及视频资料,被告虽对原告提交的该证据不认可,但并未提出对存储该视频资料的原始介质进行鉴定的申请;经本院调查案涉闸井周围邻居及管委会工作人员,均可证实跑水事故发生的大致年份、、地点且原告所居住的庭院除案涉闸井外并无其他能够大面积跑水的来源。被告虽提供《农业综合开发区水管网维修记录》,《大农业设施抢修工程施工文件》,《生产日报》等证据材料,拟证实原告主张的2016年3月31日跑水事故未实际发生,但《农业综合开发区水管网维修记录》,《大农业设施抢修工程施工文件》系被告自己单方制作及保存,无法通过该证据来证明原告未进行过报修;反而证实2016年4月漏水报修的记录多达20余处,说明供水管线年久失修;且4月14日之前也有多条报修记录,从而否定了被告关于“2016年3月31日大农业没有供应农业用地水,4月14日农业用地才开始放水,故该时段供水管线不可能存在大量跑水”的抗辩意见。另外,在庭审中双方一致确认案涉闸井主管线除有一个更换的短节外,还有一个抱卡的维修,该事实足以证明主管线除在2013年由被告更换过短节后还进行过第二次维修,即第二次发生了漏水的情形。因此,本院认定原告主张农业综合开发区庭院440号闸井大面积跑水的事实存在。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本案中,因农业综合开发区庭院440号闸井大面积跑水导致原告所有的庭院围墙、房屋、温室大棚、、地坪等建筑物及设施被浸泡以致出现地面下沉、墙体裂缝的损害后果。根据原告对案涉闸井维修情况的陈述“抽水……找到漏水部位,前后花了20多天才修好。”等内容及原告提交的照片和视频资料,能够证实案涉闸井跑水量大,应当是主管线破裂;结合被告陈述:“案涉闸井没有上锁,用户报修打报修电话,24小时有人值班,全年无休。如果主管线跑水,在闸井里关不掉(开关阀门),要到上一个控制井去关。”来看,关闭主管线阀门需要到案涉闸井以外的其他控制井去完成;若非掌握和熟悉农业综合开发区供水管网情况的人员无法知晓控制井的具体位置,而被告无疑是具备该条件的。被告作为农业综合开发区灌区供水管线的管理人,应尽谨慎管理之责,避免因其设施管理不当造成损害的发生。而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在跑水事故发生前后对440号闸井进行过相应的巡查及维修,不能证明其已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被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跑水管线系用户管理的支管以下及其附属设施,故应当承担因供水管线跑水造成原告财产损失的侵权责任。

第三个争议焦点。原告在损害发生后,对受损的房屋、围墙等建筑物及设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导致损失扩大,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根据本案具体情况,本院认定原告自行承担财产损失的20%。跑水事故发生至今已4年有余,财产损失评估鉴定因原告自身原因被耽误乃至失去鉴定条件;原告也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损失的财产在购置或建设时的价值,故本院仍按原告最初起诉时主张的损失数额100,000元予以认定,即被告向原告赔偿财产损失80,000元。原告在失去鉴定条件的情况下无端提高诉讼请求,却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对其超出部分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主张的跑水事实成立,本院支持原告主张的部分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克拉玛依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赔偿财产损失80,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50元,由原告***负担15,150元,被告克拉玛依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霍 莉 莉

人民陪审员 徐 新 华

人民陪审员 徐 新 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阿依努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