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药(广州)国际医药卫生有限公司

国药(广州)国际医药卫生有限公司与上海康复特兽用化学制药有限公司仲裁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沪02执7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国药(广州)国际医药卫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海康复特兽用化学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的(2017)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654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裁令:上海康复特兽用化学制药有限公司应于裁决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药(广州)国际医药卫生有限公司支付款项人民币242,119.56元。仲裁后,上海康复特兽用化学制药有限公司未按裁决履行支付义务,故国药(广州)国际医药卫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执行中,本院委托评估被执行人上海康复特兽用化学制药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徐行镇的房地产。另,本院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本院已委托评估被执行人的房地产,且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应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的(2017)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654号仲裁裁决第一、二、三、四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澹台仁毅
审判员曹湧
审判员*永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满平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