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92民初7366号
原告:北京拾全影源影像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蝉欢乐园**院**楼206-01-0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政法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梅灵南路**
原告北京拾全影源影像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北京拾全影源影像有限公司以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拾全影源影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由原告北京拾全影源影像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