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

浙江轩锦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6民初1983号
原告:浙江轩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珠儿潭巷**号*幢***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先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梅灵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轩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原告浙江轩锦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轩锦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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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