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

浙江浙基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建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辖终5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浙基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省府路9号(省人民大会堂北4楼)。注册号:330100000110712。
法定代表人:汤浩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水稻研究所,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470085184P。
法定代表人:程式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省气象局,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河坊街旧仁和署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002484029Y。
法定代表人:苗长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住所地:杭州市抚宁巷**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470043750H。
法定代表人:唐巨山。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梅灵南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470085010E。
法定代表人:杨亚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水利部产品质量标准研究所,住所地:杭州市学院路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470085432D。
法定代表人:刘德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国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保俶北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470085029B。
法定代表人:李家彪。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五研究所,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留下街道屏峰7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4700294065。
法定代表人:周利生。
上诉人浙江浙基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水稻研究所、浙江省气象局、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中国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水利部产品质量标准研究所、国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五研究所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6民初117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浙江浙基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代建合同》涉及二个法律关系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和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七原告提交的《代建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为:协商不成,由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之规定,应属有效。原审法院作为约定管辖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由此,浙江浙基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缪 蕾
审判员 危 薇
审判员 徐毅翀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翁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