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

**、中国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申364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韩江,浙江天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志伟,浙江天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湖街道梅灵南路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芳,北京万商天勤(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终794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 君
审判员 张福军
审判员 方 晓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章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