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

中国水稻研究所、浙江省气象局等与浙江浙基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06民初11145号
原告:中国水稻研究所,住所地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程式华,所长。
原告:浙江省气象局,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苗长明,局长。
原告: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住所地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院长。
原告:中国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所长。
原告:水利部产品质量标准研究所,住所地杭州市。
负责人:***,所长。
原告:国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家彪,所长。
原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五研究所,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所长。
上述七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浙基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所地住杭州市西湖区省府路9号(省人民大会堂北四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水稻研究所、浙江省气象局、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中国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水利部产品质量标准研究所、国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五研究所与被告浙江浙基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七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徐滨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