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标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标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民申608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广东标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平潭镇独石村(机场路**)。
法定代表人:黄建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昌,广东天穗(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亚文,广东穗(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政府小金口街道办事处。机构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小金口街道金青路1号。
负责人:余广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莉,广东宇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计明,广东宇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广东标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标顶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政府小金口街道办事处(以下称小金口街道办)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13民终54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标顶公司申请再审称:1.案涉《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协议书》属行政协议,一、二审认定合同性质和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进行审理;2.生效的(2019)粤13行终234号行政判决已确认调整规划行为违法,该违法行政行为不能作为本案一、二审判决的裁判依据,应驳回小金口街道办的诉讼请求;3.案涉《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原审法院依据协议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判决支付违约金,既违反法律规定,又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程序违法。据此,标顶公司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小金口街道办提交书面意见称,一、二审对案涉协议的定性正确,程序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适用法律正确。(2019)粤13行终234号行政判决书确认的违法主体是惠州市自然资源局,违法责任应由该局自行承担。一审认定小金口街道办违约并不准确,但为了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小金口街道办认可该判决结果。据此,小金口街道办请求依法驳回标顶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根据标顶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分析,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本案是否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一审法院程序是否违法,以及涉案合同是否应予解除,标顶公司应否向小金口街道办支付违约金的问题。
关于本案是否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的问题。标顶公司主张案涉《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协议书》属于行政协议,应按行政诉讼程序审理。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2015年5月1日后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适用行政诉讼法及本规定。2015年5月1日前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适用当时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案涉《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协议书》签订于2012年,即使按现行法律规定属于行政协议,亦应适用当时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其次,案涉《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协议书》约定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须经过国土部门的招拍挂程序,其合同性质并非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小金口街道办的主要合同义务是协助办理相关手续以及标顶公司在取得案涉土地使用权证后的规划报建、水电报装及五通一平等内容。二审认定案涉《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协议书》为招商引资过程中签订的服务协议,因该协议引发的纠纷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并无不当。此外,小金口街道办作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标顶公司应诉答辩并提起反诉,已认可本案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现标顶公司主张本案应按行政诉讼程序审理,缺乏依据。
关于标顶公司主张一审法院程序违法的问题。标顶公司主张一审法院未依法中止审理本案构成程序违法。鉴于另案行政诉讼的结果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一审法院未中止审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标顶公司申请再审期间提交的(2019)粤13行终234号行政判决书确认惠州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惠州市汤泉B05-08、11、17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行政行为违法,与本案一、二审判决认定小金口街道办构成根本性违约的事实不存在冲突,不能据此推翻二审判决,一、二审判决小金口街道办向标顶公司支付违约金,依法有据,亦无不当。
综上,标顶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东标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林小娴
审判员  强 弘
审判员  黄立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先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