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标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惠州市赣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标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13民终2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一):惠州市赣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三环南路18号金山湖花园1栋1层06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龚伟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亚丽,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奇东,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标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河南岸第三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黄建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荣辉,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二:龚伟龙,男,汉族,1986年11月5日出生,户籍住址:江西省修水县。
上诉人惠州市赣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东标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二龚伟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1302民初11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上诉人惠州市赣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已经予以立案受理。上诉人惠州市赣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上诉状以后,一直未缴纳诉讼费,原审法院已经向上诉人惠州市赣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缴纳诉讼费通知,限定其在收到通知后七日内缴纳二审诉讼费。依据原审法院出具的《情况说明函》,惠州市赣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在2017年9月13日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但在规定期限内并未缴纳二审诉讼费。经本院核查,至今为止,上诉人惠州市赣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仍未预交本案的上诉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惠州市赣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尽管提出书面上诉,但其经法院通知缴纳诉讼费而未能按期缴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行为应当作为撤回上诉处理。依照《最高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惠州市赣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郑 杰
审 判 员  寇 倩
审 判 员  黄宇乐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黄晓娜
书 记 员  曾晓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