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标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标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粤1303执696号

***、广东标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东标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粤13民终5940号生效民事判决文书,于2020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广东标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16年至2018年6月理财收入奖金151014.36元。被执行人广东标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向本院汇入案款151014.36元、执行费2165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2722元合计155901.36元,收取执行费2165元上交国库后,余款153736.36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本院已解除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黄建华采取的限制高消费措施及对被执行人账户采取的冻结措施。至此,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粤13民终5940号生效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广东标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义务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粤1303执696号

***、广东标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东标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粤13民终5940号生效民事判决文书,于2020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广东标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16年至2018年6月理财收入奖金151014.36元。被执行人广东标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向本院汇入案款151014.36元、执行费2165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2722元合计155901.36元,收取执行费2165元上交国库后,余款153736.36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本院已解除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黄建华采取的限制高消费措施及对被执行人账户采取的冻结措施。至此,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粤13民终5940号生效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广东标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义务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