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6民终24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环城南路128号。
负责人:方昌国,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5年2月23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4月9日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襄阳荣诚渣土工程有限公司,营业场所:襄阳市樊城区竹条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职务。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保襄阳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襄阳荣诚渣土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2019)鄂0607民初54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人民财保襄阳市分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人民财保襄阳市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人民财保襄阳市分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4元,由人民财保襄阳市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柴勇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杨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