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0606执3096号
申请执行人:***,住襄阳市。
被申请执行人:***,住襄阳市。
法定代理人:***,系***之父。
申请执行人:***,住山东省诸城市。
申请执行人:***,住山东省栖霞市。
被执行人:襄阳荣诚渣土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襄阳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住襄阳市。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鄂0606民初646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与***、襄阳荣诚渣土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被执行人付款20万元,余款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向本院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鄂0606民初6463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