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6民初1288号
原告:北京桥梓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区桥梓镇山立庄村南怀九路交叉路口。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男,196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该公司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鑫**(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新科道南侧新科园(一区)1-1-1906。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男,197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男,196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该公司宿舍。(未到庭)
原告北京桥梓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桥梓水务公司)与被告鑫**(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桥梓水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桥梓水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工程返工费182.78万元;2.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工程烂尾导致收益损失200万元;3.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设施损坏费1.2193万元;4.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侵占原告办公室占用费28万元;5.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使用水费1.6万元;6.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19日,北京市**区人民政府作出的纪要内容:“桥梓镇污水处理厂存在污水处理能力不足、出水水质低等问题,无法达到北京市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该厂升级改造工程已纳入《北京市**区进一步加快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三年行动方案》和市政府对**区政府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考核范围,应尽快启动”的基础上,原告通过介绍人***邀约了被告,在2018年7月25日介绍人***以被告下属北京第七分公司的名义与原告签订了《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未向我们提供派驻项目的国家注册二级建造师资格项目人员,一直未向我们提供合法的施工资质、施工安全许可证、项目经理证书、合法的八大员资格证书和实际工作证明,接受查验和办理各项工程许可手续,也未提供总公司对分公司及***等人的法人授权书。涉嫌诈骗和非法承揽工程,会让我们项目无法获得政府验收和各种许可。造成全部损失。在2018年年底,被告下属第七分公司就分别组织了农民工去桥梓镇政府信访和原告总公司闹事,原告迫于压力下先行解决了农民工工资。被告及其下属分公司却一直未出具相应发票。在2019年3月12日,被告下属分公司向原告提交了结算单,2019年4月10日,原告和被告分公司管理人员协商要求继续施工,但被告一直未施工。造成原告的采购设备不能投入使用,一直堆放在场地。同时派遣了员工至今霸占原告办公室长期居住,多次对原告工地的施工和维护回填进行阻挠。在2019年9月2日,经监理单位验收,证明此工程不具备验收条件,项目不具备独立使用。在被告分公司一直不履行施工的基础上,原告进行了勘验检查,发现工程存在重大的质量隐患。在施工过程中被告分公司违规操作,造成原告用电设施的毁坏。而工程至今的烂尾和被告的霸占工地,使原告的利益一直遭受损失和经济效益不能扩大化。综上所述,被告的违约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利益。所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起诉,请依法判决。
鑫**公司辩称:我方已按照原告提供的全部图纸施工完毕,并得到监理公司的认可,我方无过错。1、2018年7月25日,我方与原告签订了《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签订后,我方即向原告提交了施工资质、安全许可等相关文件。得到原告调查、认可后,原告于2018年7月30日给我方总公司下达了委托书,要求我方即日起组织进场施工,并约定工期、款项及要求后续签订合同再作详细约定。我方按照原告要求又签了与2018年7月25日签订的一样的《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我方曾提出异议,要求签订一份正式的施工合同,并在施工过程中多次找原告协商,甲方都以各种理由推脱。后来才知道,原告不与我方签订正式合同,是因为原告没有该工程的立项报告及相关审批手续,原告怕有纠纷,好推脱责任,涉嫌诈骗和非法施工的是原告而非我方。2、我方接到原告关于**区桥梓镇再生水厂建设项目施工工作委托书,根据委托书和合同,我方即组织人员安排进场,并于2018年8月2日组织所有管理人员及部分工人进场。进场后发现施工现场有以前的施工单位人员驻扎,并雇佣10多名保安,阻止我方施工人员施工。为了不影响施工进度,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我方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了原告,希望原告做好协调工作,同时要求原告尽快将正规的施工图纸交到施工现场项目部。截止2018年8月27日,原告也没解决前施工单位驻扎现场人阻止我方施工人员施工问题,图纸问题也没解决。最后我方施工人员实在等不起了,于2018年8月28日自行采取强硬手段,驱赶了前驻扎人员,工程才得以于8月29日正式开槽施工。3、施工过程中,我方技术人员因为图纸不全、标注不明等问题,多次向原告公司、设计公司、监理公司反映,因图纸问题已造成多次工人停工、误工、返工,在每周四的监理例会上和原告、监理多次提出,图纸问题始终没有解决。直到冬季停工,仍有部分池体的图纸没有出来。截止到2019年4月20日,我方也没有收到余下的池体图纸。所以,造成工程烂尾的过错不在我方。4、截止到2018年12月20日,我方完成全部已接到图纸的施工内容,并得到监理公司的确认。并且我方施工过程中都有监理人员在现场监督、拍照确认,方可进行下一步施工,根本不存在有质量问题。5、我方在2018年12月21日同监理公司协商,实行工程冬季暂停施工,监理公司出具了相应施工手续。并提前于2018年12月3日向监理公司报批北京市**区桥梓镇再生水厂工程进度款,并获得监理公司批准,然后向北京新水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进度款。同时将经过监理签字确认的《工程进度付款申请单》和《合同分类分项项目进度付款明细表》交给原告母公司北京新水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原告母公司无理扣押了已获得监理公司签字**的工程进度申请表,并拒不支付工程款。我方35名工人等待新水季公司支付工资无果,无奈多次到新水季公司、劳动监察部门、镇政府等单位讨要部分工资,给工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6、我方于2019年2月26日与原告协商,要求原告就工程款结算、后续工程如何施工等问题给予答复,特别提出必须有一套完善的图纸,原告经办人说和董事长商量后再给我方答复,结果始终没有给我方任何答复。在这种情况下,我方于2019年3月12日向原告提交了结算申请函,原告也没给回复,并且在及其寒冷的情况下,给我方工地现场和看守人员断水断电,致使我方看守人员不能履行其职责,我方和原告协商,原告坚持给我方断水断电,我方看守人员无奈才搬到其会议室居住。7、我方在监理严格监督下按照施工规范施工,在电的方面有专业电工负责,不存在违规操作,并且原告的电缆设施毁坏是在2019年冬季,我方早已停止施工,和我方没有一点关系。线路故障因何原因引起尚未认定,原告并没有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因此不应当认定我方过错。以上原告所有诉求我方下属北京第七分公司已起诉桥梓水务公司。法院也作出了相应判决,可以证明答辩阐述的事实属实。请法院查清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8年7月30日,桥梓水务公司(甲方)与被告下属的鑫**(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第七分公司(乙方)(以下****分公司)签订了《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如下:“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北京市**区桥梓镇再生水厂改造工程。工程地址:北京市**区桥梓镇前桥梓村南。二、工程范围完成本项目土建施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生物接触池、沉淀池、生物滤池、生物活性碳操作间地下部分、滤布滤池、臭氧接触池、污泥储池等池体的土方开挖回填、池体建设等。三、工程工期2018年7月30日开工,2018年9月30日土建施工具备验收条件,(政府另有要求的工期顺延),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损失及责任由乙方负责。因甲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工期顺延,因甲方原因误工累计达到两日,从第三天开始算,甲方补偿乙方由此产生的误工损失费。四、承包方式4.1承包方式:(1)土建工程为大包工(包工包料含一切发生费用)的材料,做到日用日清,活完料净场地清。达到文明施工的要求。(2)污水处理、污泥处理等部分所需设备及安装由甲方提供。4.2合同价款:本合同总价款可暂定,谈好后作补充条款。此价为一次性包死的不变价。其中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及税费等)。五、结算方式乙方施工完毕后,经业主、甲方和监理方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相应工程款,质保期满后结清余款。每笔款项支付前乙方需要提供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六、工程质量甲方根据国家质量验收规范和评定标准,施工图纸及设计文件、国家强制性标准进行验收。乙方按照国家质量验收规范和评定标准、施工图纸及设计文件、国家强制性标准、及行业标准,精心组织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如质量不符合标准,必须返工修理,其工料费损失,由乙方承担。如乙方工程质量低劣又无法挽救的,应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全部损失。该工程的质保期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装饰部分的质保期为两年,质保期从建设的所有土建工程完工,经甲方验收合格算起。……十一、违约责任11.1乙方承包的工程项目,不得再行分包。在施工过程中经检验达不到国家验收规范标准。不能保证工程质量,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返工的损失,乙方应予赔偿。11.2合同签订后,不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如乙方(甲方)不经对方同意,单方解除合同时,应由乙方(甲方)承担或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11.3若乙方在保修期内缺陷修复不及时,甲方有权指定第三方修理,其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并从工程款中扣除”。
合同签订后,鑫**分公司于2018年9月3日向监理单位申请开工,在接到开工令后进场施工。2019年3月12日,鑫**分公司向桥梓水务公司的上级单位北京市新水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发送结算申请函,载明:“致北京市新水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关于我公司承建的贵单位所辖的**区桥梓镇再生水厂建设项目(合同名称:施工劳务合同;项目名称:北京市**区桥梓镇再生水厂改造工程),已完成合同规定(现有图纸所标示)的全部内容,通过监理公司验收,质量合格。并会同监理公司做完部分工程款的相关结算手续,于2018年12月20日上报给贵公司,贵公司至今没有答复。再因工程后续图纸没有,致使我公司无法再继续施工。为尽量减少给双方造成的损失,特申请贵公司按照双方合同规定对我公司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请予以审核。”
因桥梓水务公司仅支付600000元工程款,故鑫**分公司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桥梓水务公司给付工程款并赔偿窝工损失。桥梓水务公司不同意鑫**分公司的诉讼请求,并反诉要求鑫**分公司支付工程返工费,赔偿收益损失、设备损失等。该案审理过程中,桥梓水务公司撤回反诉请求,并表示就工程质量及利润损失的鉴定另案处理。此外,桥梓水务公司要求鑫**分公司在施工过程中的用水用电费用在该案中扣除,其中水费为16000元,电费为30336元。鑫**分公司认可电费,但不认可水费计算标准。
2019年9月21日,广州新珠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证明,载明:北京市**区桥梓镇再生水厂改造工程,由于目前土建部分涵盖的工程内容尚未施工完毕,如中间水池和污泥池未施工,项目不具备独立使用,故该工程土建部分尚未进行工程验收,特此证明。
该案经本院审理后,认为桥梓水务公司直至该案法庭辩论终结前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其与鑫**分公司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关于鑫**分公司主张的应付工程款金额,由于涉案合同无效,且双方未能就工程结算问题达成一致,本院以鉴定结论为依据,认定桥梓水务公司应付工程款。关于用水、用电费用,本院核定电费为30336元。因桥梓水务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具体水费金额,故在该案中不予扣除。2020年10月30日,本院作出(2019)京0116民初51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北京桥梓水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第七分公司工程款3282414.39元;二、驳回鑫**(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第七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该判决作出后,桥梓水务公司不服判决,并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9日作出(2021)京03民终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1年2月5日,桥梓水务公司以鑫**公司和鑫**分公司为被告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因鑫**分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被注销,鑫**公司同意承担该公司的相应责任,经征询原告意见,本案不再将鑫**分公司列为被告。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桥梓水务公司申请,本院委托中电投工程研究检测评定中心技术有限公司对鑫**分公司完成的涉案工程的工程质量进行了鉴定。经鉴定,鑫**分公司完成的涉案工程存在多处与图纸不符或不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之处。此后,本院又委托中电投工程研究检测评定中心技术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存在的修复方案和费用进行鉴定,经鉴定,中电投工程研究检测评定中心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了修复方案,其建议修复方案的工程造价为611511.71元。桥梓水务公司支付了两次鉴定费用共计95000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就鉴定意见书确定的工程修复费用与桥梓水务公司诉讼请求中的要求支付的返工费用是否为同一项费用问题,桥梓水务公司答复称:返工费与修复费不完全一致,鉴定明确了多处存在质量问题,需要修复。鉴定报告给出了对应的修复问题,本项目返工还需要做以下工作,发生对应的费用:1、质量鉴定发现不合格的钢筋水泥要拆除,重新制作,需计算拆除和重建费;2、所有池体都是装水的构筑物,在蓄水和运转动水时要承受水压,必须确保不发生渗漏。否则会发生垮塌、污染等事故。鉴定没有做闭水试验,无法确定是否渗漏。返工时,需封堵池体的所有水口,注入自来水至设计水位,按规范观察核算是否渗漏。根据渗漏情况进一步维修或拆除重建。返工费用要安排闭水试验费用。从鉴定报告看到,几处池体有贯通性裂缝,必须拆除重建。鉴定报告也没有给出此项费用。3、几处池子都有地下工程和隐蔽工程,原告没有提供合格的施工报告,本次鉴定报告中对这两类重要环节都没有开展评估和鉴定。部分池体拆除后,也不排除这些工程的返工费用。作为最低线,我们要求重建所有有严重质量缺陷和贯通缝的池体,应将其地下工程一并拆除重建,鉴定机构应按最新的价格依据核定费用。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陈述、《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北京市**区人民政府会议纪要(第130期2016年8月19日)、广州新珠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关于北京市**区桥梓镇再生水厂改造工程不具备验收条件的证明》、(2019)京0116民初5136号民事判决书、(2021)京03民终27号民事判决书、中电投工程研究检测评定中心技术有限公司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若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若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本案中,鑫**分公司与桥梓水务公司签订的《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为无效合同,鑫**分公司与桥梓水务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纠纷,双方终止了合同履行,因工程未施工完毕,故未进行竣工验收。法院生效判决已判决桥梓水务公司向鑫**分公司支付工程款,本案中经鉴定,鑫**分公司完成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鑫**分公司应当就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现因鑫**分公司被注销,质量责任应****公司承担,桥梓水务公司要求鑫**公司支付修复费用,本院应予支持。桥梓水务公司诉讼请求中的返工费用在性质上是与质量问题修复费用相同,桥梓水务公司提出除鉴定意见书中确定的修复费用外,还有其它费用,实质上是对鉴定数额的异议,其单方提出的返工部位及所需费用数额未经施工方确认,本院不予采纳,故对修复费(返工费)的数额问题,本院依照相关鉴定意见确定。桥梓水务公司要求鑫**公司赔偿收益损失,因涉案施工合同无效,且桥梓水务公司未提供收益损失的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桥梓水务公司要求赔偿设施损坏费12193元,因其未提供修复损坏设施的发票,亦未提供设施损坏原因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桥梓水务公司要求支付水费16000元,因该项请求在本院(2019)京0116民初5136号案件中已作出处理,而本案中桥梓水务公司未供新的证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桥梓水务公司要求赔偿办公室占用费28万元,因鑫**分公司人员驻留桥梓水务公司系因双方就工程结算问题产生纠纷导致,虽然鑫**分公司驻留人员占用桥梓水务公司会议室的行为不当,但尚不足以给桥梓水务公司造成严重损失,且桥梓水务公司未就损失情况提供证据,桥梓水务公司要求赔偿损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鑫**(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北京桥梓水务有限公司工程质量问题修复费611511.71元;
二、驳回北京桥梓水务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鉴定费95000元,****(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39790.4元,由北京桥梓水务有限公司负29878.89元(已交纳);****(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911.51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露
书 记 员 杜 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