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9民终5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桥梓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区桥梓镇山立庄村南怀九路交叉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766771642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总裁办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孝南区分局。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0902011301490H。
法定代表人:**,该分局局长。
上诉人北京桥梓水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孝南区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22)鄂0902民初1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北京桥梓水务有限公司送达了《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北京桥梓水务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北京桥梓水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吕 波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胡 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