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6民初8372号
原告:北京市**区水务局,住所地北京市**区府前西街1号青春万达广场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月,北京砥***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桥梓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区桥梓镇山立庄村南怀九路交叉路口。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市**区水务局与被告北京桥梓水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北京市**区水务局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市**区水务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市**区水务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0元,减半收取计570元,由北京市**区水务局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