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铁路天河建设有限公司

新罗区鑫发广告经营部与南昌铁路天河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802民初6434号

原告:新罗区鑫发广告经营部,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中城街道北环西路**德兴裕锦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802MA304AUL4N。

经营者:张金生,男,1971年4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中城街道北环西路**德兴裕锦园****。

被告:南昌铁路天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井冈山南大道**iv>

法定代表人:毛坤海,董事长。

第三人:张树森,男,成年,汉族,住福建,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iv>

原告新罗区鑫发广告经营部诉被告南昌铁路天河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张树森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后,新罗区鑫发广告经营部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新罗区鑫发广告经营部以双方欲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罗区鑫发广告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新罗区鑫发广告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林 演 芝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邱钰(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