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802民初6434号
原告:新罗区鑫发广告经营部,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中城街道北环西路**德兴裕锦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802MA304AUL4N。
经营者:张金生,男,1971年4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中城街道北环西路**德兴裕锦园****。
被告:南昌铁路天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井冈山南大道**iv>
法定代表人:毛坤海,董事长。
第三人:张树森,男,成年,汉族,住福建,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iv>
原告新罗区鑫发广告经营部诉被告南昌铁路天河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张树森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后,新罗区鑫发广告经营部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新罗区鑫发广告经营部以双方欲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罗区鑫发广告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新罗区鑫发广告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林 演 芝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邱钰(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