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铁路天河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南昌铁路天河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执恢23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1年6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东山区。

被执行人:南昌铁路天河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法定代表人:毛坤海,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5日作出的(2019)赣民终13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南昌莱蒙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南昌莱蒙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417584万元及其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姚国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余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