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执恢23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1年6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东山区。
被执行人:南昌铁路天河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法定代表人:毛坤海,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5日作出的(2019)赣民终13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南昌莱蒙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南昌莱蒙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417584万元及其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姚国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余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