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工灞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与陕西建工灞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陕西众林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市五环中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2民初21815号
 
原告:***,男,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现住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婷,陕西宽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灞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XXXXXXXXX8D3D。
法定代表人:赵伟。
被告:陕西众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XXXXXXXXXPBXT。
法定代表人:郑中林。
被告:西安市五环中学。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XXXXXXXXX0506。
法定代表人:郑红科。
原告***与被告陕西建工灞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陕西众林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市五环中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受理。原告***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253元,剩余253元由本院退还。
 
 
审  判  员    杨迎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丁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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