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红旗海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灞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陕西省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1民初4818号
原告:陕西X海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刘X,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明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明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X。
法定代表人:赵X。
被告:陕西建工X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任X。
原告陕西X海丰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陕西X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X海丰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X海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蒋 蕾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