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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民终18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汉族,1990年3月1日出生,住西宁市城西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女,汉族,1961年2月19日出生,住西宁市城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勾键,青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青海报业发行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长江路5号青海日报社西办公楼6楼。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青海报业发行物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22)青0103民初14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法院上诉案件缴费通知书后,在规定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期限内,既未向本院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办理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樊 静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岳 林 附:适用的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