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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青0103民初1472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汉族,1990年3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231990********,住址:西宁市城西区。 被告(反诉原告):***,女,汉族,1961年2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西宁市城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青海报业发行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310890854M,住西宁市城中区长江路5号青海日报社西办公楼6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称原告)***与被告(反诉原告,以下称被告)***、第三人青海报业发行物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后,被告***于2022年4月13日提起反诉,本院合并审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青海报业发行物流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返还租金32888.88元,押金4000元,合计36888.88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出租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将位于城中区互助2号院48号104室房屋出租给原告,2022年2月16日,原、被告,青海报业发行物流有限公司三方签订《商业铺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不再继续承租被告房屋,由青海报业发行物流有限公司承租被告的房屋并支付租金,但原告已向被告支付2022上半年的租金5万元,多支付的租金38888元及4000元押金,被告***拒不返还,现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根据相关民事法律诉至贵院,请求贵院支持为盼。 被告(反诉原告)***辩称,不同意退还租金,因为至今原告没有与我们解除合同,不同意退还押金,因为三方协议没有约定押金处理。 第三人青海报业发行物流有限公司辩称,我们于2022年2月16日签订了三方合同,2月16日给原告交了5000元定金,2月22日将210000元转让费转给***,后将租金及押金110000元转给了***。 被告(反诉原告)***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被告支付反诉原告转让费50000元。2、本案本诉、反诉费由反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反诉原告为本案租赁合同纠纷案涉房屋所有权人,2022年2月16日,反诉被告在未通知反诉原告的情况下,与第三人协商要将案涉商铺转让予第三人,反诉原告明确表示不同意转让,如反诉被告不愿继续租赁可解除租赁合同,由反诉原告自行寻找承租人进行租赁。但反诉被告多次找反诉原告磋商,反诉原告念在双方已合作多年,最终双方商定反诉被告需将收到的转让费中的50000元支付予反诉原告,方才同意解除双方租赁合同将商铺租赁予第三人,并签订三方租赁合同。但在反诉被告收到转让费215000元后,拒绝向反诉原告支付已商谈好的50000元,经反诉原告多次催要,反诉被告均拒绝支付。现反诉被告起诉反诉原告,反诉原告认为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向将转让费215000元中的50000元支付予反诉原告。 原告(反诉被告)***辩称,被告所述未经同意转让不属实,我们协商将转让费50000元给付被告属实,当时我和报社签合同时,***不同意签,我给她20000元转让费,她不同意,要50000元,我答应了。现在我不同意给付。 第三人青海报业发行物流有限公司辩称,2月16日我们协商时,原告给我们说被告同意转让,关于他们之间的转让费具体情况我们不清楚。 原告(反诉被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一、房屋出租协议,证明原、被告之间房屋租赁的约定事实。 二、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证明原告给被告给付半年房租50000元的事实。 被告(反诉原告)质证认为,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房屋转租要被告同意。 第三人质证认为,对证据无异议。 被告(反诉原告)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一、商业铺面房屋租赁合同,证明原、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协议。 二、微信聊天记录,接处警登记表,证明原、被告之间约定及出警情况。 原告(反诉被告)质证认为,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 第三人质证认为,对证据无异议。 第三人没有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双方对真实性均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城中区互助巷2号院48号104室房东是***。2016年1月1日***与***签订《房屋出租协议书》,约定将该房屋出租给***,双方约定乙方(***)在合同未到期转让此房,必须房主同意,三方见面以房产证为准,否则转让无效,房屋租赁期限一年。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继续签订租赁合同,但***按期向***交纳每年的房屋租金。另***向***交纳了房屋押金4000元。2021年12月,***向***交纳了2022年上半年的房租50000元。2022年2月16日***、***及青海报业发行物流有限公司签订《商业铺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转让城中区互助巷2号院48号104室房屋给乙方(青海报业发行物流有限公司),丙方(***)同意转让,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与丙方原有的租赁合同终止。乙方支付甲方转让费215000元,上述费用包括门面房的装修、装饰、设备及其他相关费用。当日,青海报业发行物流有限公司向***支付了该款项。在2022年2月16日合同签订之前,***与***协商房屋转让事宜,***表示愿意给付***转让费20000元,以取得***同意转让,***要求***给付50000元,***为促成房屋转让事宜,同意给付***50000元,但合同签订后,***没有给付,双方产生纠纷。 本院认为,***与***签订《房屋出租协议书》,***租赁***房屋,租赁期限届满后,***没有收回房屋,该房屋***一直使用,***与***构成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现***与***、青海报业发行物流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6日签订了《商业铺面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与丙方原有的租赁合同终止”,故***与***的不定期租赁合同已经解除,合同解除后,***应该依法返还***未使用房屋时间段的租金32888.88元,退还押金4000元,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租赁合同没有解除、押金没有商议,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为达成签订《商业铺面房屋租赁合同》的目的,取得房主***同意房屋转让的意思表示,***同意给付***装让费50000元,这是双方对房屋转让的口头约定,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故***应该按照约定给付***装让费50000元。现***无正当理由单方反悔,拒不给付该费用,违反了双方的约定,对***的辩称,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房屋租金32888.88元及押金4000元,共计36888.88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给付被告(反诉原告)***房屋转让费50000元。 上述两项折抵后,原告(反诉被告)***给付被告(反诉原告)***13111.12元。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1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承担。反诉费5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涛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