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91民初3117号
原告:甘肃大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师嬿君。
被告:西安亿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甘肃大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亿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甘肃大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大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大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485元,由甘肃大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