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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来博野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与某某*草业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730民初1086号 原告:怀来博野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市怀来县府前街北侧。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建国路**院住宅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君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者。 被告:***,男,197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 原告怀来博野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与被告*****草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本案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相关文书,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白 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