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9执监18号
申请执行人:阿克***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温宿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翰沃国际建材大市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铺。
法定代表人:何宣伦,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阿克***来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陶洋洋,该公司董事长。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阿克***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阿克***来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指定乌什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9日作出的(2020)新2901民初1026号民事调解书由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执行。
乌什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 云 丽
审判员 黄 理
审判员 胡马尔 江 马金才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吾尔开西艾斯卡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