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506执1111号
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宏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新市镇新材料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福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寨现代产业园区坤瑞大厦16层16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宏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福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皖0506民初102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安徽福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给付马鞍山市宏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03590元,案件受理费1186元,保全费106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福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存款105836元,或查封、扣押、提取、扣留其他等值财产;
二、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吴 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