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103执23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东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铜陵北路于北二环交口西北角万国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6322371N(1-1)。
法定代表人:许庆香,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明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炮车镇炮车大道西侧社会信用代码9132038205026715XD(1/1)。
法定代表人:姜叶花,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东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明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我院立案执行后,通过最高院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江苏明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及房产等财产进行了查控,被执行人江苏明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德诚
审判员 夏 靖
审判员 孙小庆
二○二○年十一十日
书记员 钱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