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皖0711民初565号
原告:***,男,195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铜陵市郊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安徽红景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铜陵大桥经济开发区大通工贸园孵化器7号厂房2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
原告***诉被告安徽红景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4年4月7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2元,减半收取3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