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雄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627执保60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雄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东县牌坊回族满族乡人民政府大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MA2RH1R53G
法定代表人:张志远。
被申请人: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网讯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38728C
法定代表人:刘国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2020)豫1627民初563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解除对被申请人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经本院查控系统反馈的价值5160149.74元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房地产等的冻结和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经本院查控系统反馈的价值5160149.74元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房地产等的冻结和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安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谭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