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627执保371号之一
申请人:安徽雄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牌坊回族满族乡人民政府大院内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MA2RH1R53G。
法定代表人:张志远。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林,安徽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强,安徽典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308号网讯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38728C。
关于安徽雄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保全标的954857元,已冻结被申请人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551903072910901_00001存款954857.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太康县人民法院(2021)豫1627民初2553号民事裁定书已保全完毕,应予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安峰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谭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