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23民初8569号之一
原告:安徽雄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牌坊回族满族乡人民政府大院内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MA2RH1R53G。
法定代表人:张志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林,安徽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强,安徽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力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区金融港中心A2A3幢A2-办70、7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043648XA。
法定代表人:王立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雄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力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雄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雄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雄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228元,减半收取1411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114元,由原告安徽雄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平
审 判 员 孙九大
审 判 员 张 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耿 婷
书 记 员 周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