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23民初8569号之二
原告:安徽雄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牌坊回族满族乡人民政府大院内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MA2RH1R53G。
法定代表人:张志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林,安徽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强,安徽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力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区金融港中心A2A3幢A2-办70、7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043648XA。
法定代表人:王立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雄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力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作出(2021)皖1323民初8569号民事裁定:查询并冻结被告安徽力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78439元,冻结期限一年。原告安徽雄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徽雄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安徽力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长 张 平
审 判 员 孙九大
审 判 员 张 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耿 婷
书 记 员 周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