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23民初8569号
原告:安徽雄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牌坊回族满族乡人民政府大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MA2RH1R53G。
法定代表人:张志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安徽力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区金融港中心**A2-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043648XA。
法定代表人:王立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雄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力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雄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询并冻结被告安徽力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78439元,并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并冻结被告安徽力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78439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审 判 长 张 平
审 判 员 孙九大
审 判 员 张 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耿 婷
书 记 员 周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