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盛平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德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铜陵市盛平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赣1181行审2号
申请执行人:德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德兴市聚远大道与金山大道交叉口人力资源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981573634465B。
法定代表人:郑帮武,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舒斌,该局劳动监察局副局长。
被执行人:铜陵市盛平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西湖镇资产管理中心办公楼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MA2MQF513Y。
法定代表人:洪亚江,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德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德)人社监薪支字[2020]004号《责令支付工资报酬决定书》,即责令被执行人铜陵市盛平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邓光辉、苟大全等12名农民工工资共计人民币230,571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2020年6月,邓光辉、苟大全等12人到申请执行人德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反映被执行人拖欠他们2019年的工资。申请人受理投诉后到被执行人处调查核实,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洪亚江承认拖欠农民工工资,并承认邓光辉等人提交的欠条是其本人出具并加盖被执行人公章。2020年7月1日,申请执行人作出(德)人社监令字[2020]039号《限期改正指令书》。2020年7月5日,被执行人出具《整改情况说明》,陈述因发包方尚有部分工资未付,故导致被执行人拖欠农民工工资。2020年7月7日,申请执行人作出(德)人社监薪支字[2020]004号《责令支付工资报酬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拖欠工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决定书后三日内支付邓光辉、苟大全等12人工资共计人民币230,571元,并于同日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收到后,陆续支付了苟大成、苟大全、刘剑、刘心明、王军等5人的工资共计124,448元。被执行人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全部履行决定书确定的支付工资的义务。2020年12月29日,申请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德)人社监告字[2020]第006号《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催告被执行人在十日内支付工资,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责令被执行人铜陵市盛平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邓光辉、陈齐印等7人工资共计人民币106,123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德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德)人社监薪支字[2020]004号《责令支付工资报酬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责令支付适当,该责令支付决定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现该决定已生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德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德)人社监薪支字[2020]004号《责令支付工资报酬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即责令被执行人铜陵市盛平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邓光辉、陈齐印、王兆华、周海、王家佑、鲍东景、曹小阳等7人工资共计人民币106,123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余晓东
审 判 员 祝文锋
审 判 员 江彦瑾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齐祎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