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盛平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铜陵市盛平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1181执41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被执行人:铜陵市盛平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铜陵市狮子山区西湖镇资产管理中心办公楼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MA2WQF513Y。
本院在执行***与铜陵市盛平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铜陵市盛平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金融储蓄机构存款、收入人民币196499.62元或者同等价值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程佳玮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兴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