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盛平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黄金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81民初149号
原告:中国黄金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诚盈中心9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7829414L。
法定代表人:徐福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星炽,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乐平市人,住江西省乐平市。
第三人:铜陵市盛平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西湖镇资产管理中心办公楼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MA2MQF513Y。
法定代表人:洪亚江,执行董事。
原告中国黄金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铜陵市盛平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已于2021年1月12日就其与原告中国黄金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劳动合同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并于当日立案,案号为(2021)赣1181民初97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赣1181民初97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刘维文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代书记员 江周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