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81民初97号
原告(互为被告):****,男,196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乐平市人,住江西省乐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明,江西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水,江西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一般代理。
被告(互为原告):中国黄金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诚盈中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7829414L。
法定代表人:徐福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星炽,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铜陵市盛平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西湖镇资产管理中心办公楼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MA2MQF513Y。
法定代表人:洪亚江,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互为被告)****与被告(互为原告)中国黄金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被告铜陵市盛平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互为被告)****与被告(互为原告)中国黄金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互为被告)****与被告(互为原告)中国黄金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互为被告)****与被告(互为原告)中国黄金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原告(互为被告)****负担,(2021)赣1181民初149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被告(互为原告)中国黄金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维文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江周新